101年春季縣長盃競賽章程
雲林縣101年春季縣長盃滑輪公路溜冰錦標賽競賽章程
一、主 旨:為倡導全民體育風氣及提昇本縣溜冰水準,進而發掘及儲備本縣優秀選手,代表本縣參加溜冰競賽,為縣爭光
二、主 辦:雲林縣政府、雲林縣體育會
三、承 辦:雲林縣體育會滑輪溜冰委員會
四、協 辦:雲林縣立體育場、雲林縣警察局、雲林國中、好收國小、大東國小
溪洲國小、惠來國小、雲林國小、鎮東國小、公誠國小、水碓國小
五、競賽日期: 中華民國101年4月28日(遇雨則順延至29日)
六、競賽地點:虎尾高鐵站(台大醫院虎尾分院前周邊道路)
七、比賽項目:滑輪公路溜冰賽
八、競賽組別:
男、女子組:國小高年級組(國小五、六年級)、國小中年級組(國小三、四年級)、
國小低年級組(國小一、二年級)、國中組、高中組、社會組
九、競賽項目:(競速)
選手男、女子組:
國小高年級組(國小五、六年級學生)
(1)4000公尺公路賽(2圈)
(2)6000公尺公路賽(3圈)
國小中年級組(國小三、四年級學生)
(1)2000公尺公路賽(1圈)
(2)4000公尺公路賽(2圈)
國小低年級組(國小一、二年級學生)
(1)400公尺公路賽
(1)2000公尺公路賽(1圈)
國中組
(1)10000公尺公路賽(5圈)
(2)16000公尺公路賽(8圈)
高中組
(1)10000公尺公路賽(5圈)
(2)16000公尺公路賽(8圈)
社會組
(1)10000公尺公路賽(5圈)
(2)16000公尺公路賽(8圈)
十、參賽資格:1.在本縣設有學籍或戶籍、服務於本縣公私立機關(構)或學校者。
2.請各校踴躍組隊報名參加,並依各種類競賽辦法參賽。
十一、報名方式及抽籤:
(一)報名日期:101年4月2日至4月11日 下午三時止網路報名截止。
(二)使用本章程之報名表以正楷填寫需蓋印,競速公路賽各組每人均酌收報名費
300元,每人均可報名各項競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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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生組、教師組一律採用網路報名方式辦理。其他各組逕向委員會報名(網路帳號
及單位密碼依100年春季縣長盃,網路報名部分若有不明瞭之處請與斗六市溪州
國小張惟翔老師5512485#031洽詢。
本府教育處體育資訊網:http://163.27.240.105/sport/(報名網址)
本府教育處承辦人員吳尚龍信箱:ylhg0108@ylc.edu.tw
電話:5522448 網路電話:95900608 手機:0937-619381
(四)報名表紙本101年4月13日前寄至雲林縣體育會滑輪溜冰委員會地址:斗六市鎮
南路149號(雲林縣滑輪溜冰委員會)楊威盛先生收未寄者期視同報名不完整不予
參加比賽。
(五)學生(選手)、指導教師ㄧ律依據網路報名之原始名單為主不可更改,獎勵以
路報名為主
(六)抽籤及技術會議說明:民國 101年4月18日(星期三)下午二時,地點:雲林縣
體育會滑輪溜冰委員會(斗六市鎮南路149號)電話:05-5337777
(七)請參加比賽之球隊務必派代表抽籤(未到者由本會代抽),抽籤後不得有任何異議。
(八) 各校於同一種類競賽中個人項目每項每校限報6人,接力項目每校報名2隊
(九) 匯款方式:匯款至--- 國泰世華銀行斗六分行
戶 名--- 雲林縣體育會滑輪溜冰委員會 凃欽松
帳 號--- 107-50-009771-9
總行代碼--- 013
十二、技術會議:1.技術會議及抽籤日期於101年4月18日(星期三)下午二時假雲林縣體
育會滑輪溜冰委員會(斗六市鎮南路149號)05-5337777。
2. 本府教育處體育資訊網:http://163.27.240.105/sport/
3.已向教育局報備重點發展運動種類之學校,務必組隊報名參加,報名表
須加蓋主管印章。
4.經報名之後不得任意棄權,同時選手、指導(教練)老師及管理名單不得
更改。
5.各校於同一種類競賽中個人項目每項每校限報6人。
6.本季比賽選手若有公務人員、教師報名為選手參賽者,上班時間以事假
處理參賽。
7.各單項委員會技術會議及抽籤完成後3天內將工作人員、裁判員名單傳
送至雲林縣體育會承辦人員,以利體育會轉送縣府辦理給假公函,另賽
程表由各單項寄送體育會公告體育會網站,以便各參加單位依實際比賽
日程,核予帶隊教師及學生差假。
8.各單項委員會辦理之比賽賽程達2天以上(含2天),賽程及程序表請依
競賽總則第六條第1項規定時間,將電子檔傳送至體育會信箱,以便審
核確認賽程日數,未送達者延後賽程或取消比賽,賽程通過審核者將以
電子郵件回覆。
十三、比賽規則:
1.依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最新公佈之國際溜冰運動規則競速與接力、公
路賽規則規定選手須戴頭盔,違者取消參賽資格;選手之號碼布應貼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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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盔兩側違者取消參賽資格;團体接力每圈應按各棒次循序循環換棒次
團體接力之上裝必須四人同一樣式及顏色,且服裝上必須著單位名稱,
違者取消參賽資格,比賽時請選手必須配戴護具,違者取消參賽資格。
2.比賽進行中如有異議得提出抗議,但須於該項比賽結束後十五分鐘內由
領隊或教練以書面向裁判長提出,並繳交保證金2000元,抗議成立保證
金退回,抗議不成立則保證金沒收,作為大會費用,審判委員會之判定
為最終之判定,不得再提出任何異議。
3.比賽遇雨視裁判團決議照常或延期舉行,延期日期另行文通知。
4.如發生未明定之事件,由裁判團決定之,裁判團亦可送審判委員會做最
後決議,不得異議。
5.報名參賽者,即認為以確實認同競賽規程,不得對競賽規程提出任何異
議。
6.本季比賽選手若有公務人員、教師報名為選手參賽者,上班時間以事假
處理參賽。
7.各種類比賽於三天內辦理完成為原則。
8.以上如有未盡事宜,比照中華民國滑輪溜冰協會公佈之規則辦理。
比賽制度:公路賽均採計時成績制。
※各項競賽如有成績相同之情形時,必須加賽一場決定名次,但不影響已定成績。
十四、獎勵:(依總則辦理)
(ㄧ)選手部分:
1.每種類團體項目或個人單項報名1至2隊(人)取1名,3至4隊(人)取2
名,5至6隊(人)取3名,7至8隊(人)取4名,9至10(人)取5名,
11至12隊(人)以上取6名,13至14隊(人)以上取7名,15隊(人)以上取
8名,若比賽種類中,組別項目均為同ㄧ學校時不舉行比賽。
2.頒發成績證明:依實際下場參加比賽人數前二分之ㄧ者,頒發參加獎狀(每人
限一張):
(1)人數奇數時,自動進位。
(2)最後一名成績相同時,全數發給。
(3)已頒發前八名獎狀者,不再發給參加獎狀。
3.單位報名學校依參加隊數頒發團體(隊)錦標獎盃,優勝獎盃及選手獎狀於各
項比賽後由各單項委員會逕行頒發。
4.參賽選手依參賽人數頒發獎牌一至三名、獎狀ㄧ至八名。
5.各種類比賽團體名次及個人名次不可並列,除非規則另有規定,但必須以參賽
項目(長距離)為依據,但下ㄧ名的名次必須列空。
6.選手獎狀由各單項委員會總幹事依實際報名情形填寫獎狀申請表向本府教育
處承辦人領取。
7.團體成績部分:以各校男、女團體總成績各組合計錄取三名發給獎盃乙座。
8.計分方式以該組前八名依9、7、6、5、4、3、2、1分計算之。
9.非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中等學校運動會、國小運動會比賽項目,或由各
單項委員會自行增加之組別、項目,由各單項委員會以主任委員名義自行印製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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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師獎勵:
1.指導教師人數規定:團體項目、個人(含團隊)項目依各校報名參加各級組各
組別選手總人數1至3人(含)以下得列指導教師1名,4至6人(含)以下得列
指導教師2名,7至10人得列指導教師3名,11至14人得列指導教師4名,15人以上得列指導教師5名,指導教師獎勵依報名時所列先後順序頒給,不可要求更動。
2.獎勵規定:指導團體(隊)項目、個人項目選手獲得前8名時,頒發指導教師
獎狀。
3.選手成績不可並列,如成績填報並列時,依前、後、上、下方式由承辦單位
判定名次,核發學生、指導教師獎狀。
4.教師獎勵部份限學生組之指導教師,在同一種類中依各級組、各組別每人限
擇優發給一張獎狀
5.非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中等學校運動會、國小運動會比賽項目,不發
指導教師獎狀。
6.團體總成績第一名指導教師及管理敘獎,請依本縣公立中小學及幼稚園授權
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辦理,並由學校函文體育會以利核辦。(但先前發給指導教
師獎狀須繳回始辦理敘獎)。依各校報名參加各組別選手總人數一至十人(含)
以下得列指導教師及管理各ㄧ名,十一人以上得列指導教師二名、管理一名,
指導教師獎勵依報名時所列先後順序頒給,不可要求更動。
(三)獎狀頒發方式:
1.非在本縣設有學籍或戶籍、服務於本縣公私立機關(構)或學校之選手,不予發
給獎狀。
2.學生組得獎選手及其指導教師、教師組及社會組得獎選手,依網路報名名單頒
發獎狀,另工作人員暨裁判人員獎狀,需依各單項委員會所呈送之裁判暨工作
人員每日簽到冊(經總幹事確認核簽)並有實際到場執行任務之事實者頒發獎
狀。
3.工作人員、裁判人員及指導教師獎狀由本府教育處統一製作分發。
指導教師於比賽後兩週至本府教育處承辦人處領取
5.未上網報名或名單有所更改一律不發獎狀。
6.工作人員、裁判、指導教師獎狀若有錯漏、補發等情事,需即刻聯絡本府教育
處承辦人員並送回修正。(春季須於101年6月8日前)。
7.同一時間比賽種類,工作及裁判人員只選擇發給乙種獎狀,不得兼任之(例如
不同種類及同時兼任工作人員或裁判員)。
(四)工作人員及裁判敘獎:
1.依各單項委員會提送之獎懲建議名單並有實際到場全程參與執行任務之事實
者給予敘獎(其先前發給之敘獎人員獎狀需應繳回註銷始辦理敘獎)
2.工作人員及裁判敘獎辦理1-3天時,依參賽選手總人數10-30人(含)得列2人
30-50人得列4人,51-150得列5名,150-300以上得列6名,300人以上得
列10人。(依本府人事室公佈規定辦理),敘獎人員獎狀應繳回註銷。
十五、本競賽總則呈縣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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